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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作者:严宇静 发布时间:2016-12-05 阅读:
摘要:近年来,“独生子女”一代婚姻问题凸显以及“二孩政策”推开等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

近年来,“独生子女”一代婚姻问题凸显以及“二孩政策”推开等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为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今天举行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10周岁以内为高发期

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数量随孩子年龄的增长呈下降趋势,且10周岁为明显的分水岭。10周岁以内,各年龄(以岁为单位)出现的离婚案件数量相对较高,平均每个年龄44.5件,最高57件,最低38件;超过10周岁后,平均每个年龄为15.3件,最高21件,最低12件。

据介绍,出现这种分水岭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孩子出生后导致家庭结构产生变化,父母双方原生家庭生活习惯差异、对孩子教养方式的差别、双方父母为帮助带孩子对婚姻介入的强化等等增加了矛盾的触发点,易于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陷入动荡。

二是孩子10周岁之后已具备了基本的行为能力,父母双方出于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的考虑,更愿意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危机。

抚养权多归属于女方

媒体了解到,在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母亲取得抚养权的案件达34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7.38%。

其中,2周岁以内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81.5%;2-10周岁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73.3%;10周岁以上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58.2%。

现行法律仅规定2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对其他情况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年龄段抚养权归母亲的案件均占多数,10周岁前的更是占绝对多数,其主要原因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在当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未满10周岁的幼年子女对母亲的依赖性更高。

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此外,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0.8%,较普通离婚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2.1%低了1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主要原因有两点:1、案件复合诉讼的特征更加明显。因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家庭关系相对成熟、稳定,诉讼请求相对多样,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还牵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2、抚养权争夺问题突出。涉诉案件中绝大部分均为“一孩家庭”,孩子抚养权成为男女双方家庭必争之地,矛盾纠纷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做大量协调工作,以“时间换空间”,不能一判了之,客观上对合议庭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更高的需求。

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通过对近5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逐案分析,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一)婚内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

当前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达成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给对方施加精神压力等目的,在婚内利用监护便利将子女带离、诱出或前往对方处抢夺子女并将其置于己方控制,由此引发对方采取相同方式“以牙还牙”,造成更多纠纷等一系列情况。

(二)为不当目的将未成年子女扯入诉讼的问题

离婚案件本系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某些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将子女拖入双方纠纷及离婚诉讼中。具体表现为:向未成年子女宣泄不良情绪,利用未成年子女牟取利益,利用未成年子女阻碍法庭调查。

(三)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探视权保障问题

在跨国人员流动日趋便利的背景下,将子女带离中国境内也变得较为容易,从而易引起涉外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一是,抚养权归属难。

(四)两孩以上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

国家生育政策从“双独二孩”向“全面二孩”的转变及家庭经济条件日益改善的现状,使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为复数的案件逐渐增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间的亲情问题需引起重视。

(五)涉无行为能力人离婚纠纷中隔代抚养问题

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其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由男方抚养子女,具体抚养事宜由男方父母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六)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

在调解离婚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将为子女设定财产权益作为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包括以“共同遗嘱”的方式为子女设定继承权、为子女设定满足特定条件(如成年、结婚等)后取得财产等情况。由于此类协议普遍履行期限较长,加之其与人身关系存在一定关联,故对其处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