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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抚养费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常晓楠 发布时间:2016-12-09 阅读:
摘要: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包括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生存、成长需求的。

【重点提示】

  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不要求离婚,仅仅就子女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往往会判决驳回其起诉。但是现在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不离婚情况下,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另一方索要子女抚养费。这体现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法更加具有人性化、合理化。对于制裁逃避承担子女抚养费而故意拖延不离婚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强制作用,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操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

  这里所说的抚养费请求权,仅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不离婚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享有的一项权利。从性质上说,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因此,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不是他们的父母。在民事诉讼中,父母作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他们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这是界定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请求条件

  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包括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生存、成长需求的。

三、诉讼中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其参与诉讼。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1、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尽义务的一方父或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参与诉讼,请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在此情况下,诉讼中应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列为原告,以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2、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双方均不尽抚养义务时,该如何解决他们参加诉讼的问题呢?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父母已经不适合担任子女的监护人,此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确定了监护人后,才能代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参与诉讼,请求其父母双方支付抚养费。在此情况下,诉讼中应将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列为原告,将按照上述顺序确定的监护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财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形:在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和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财产独立的情形下,父母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在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那部分财产中扣除;在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形下,则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财产独立的情形下,先由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自分居期间财产独立时起算,由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个人财产支付。夫妻长期分居,对于没有照顾孩子的一方则应多支付一些抚养费。

2、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

  在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共同财产支付;在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形下,由各自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生活期间的情形下,先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的则由各自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

五、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由于夫妻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可以参照离婚情形下的标准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来说: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

六、子女抚养费的管理

  对于此问题,首先还是应当确定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确定了监护人后,则由监护人管理分配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分两种情况:在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对他们的抚养费用应由尽抚养义务的一方进行管理分配;在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的规定,确定了监护人之后,由监护人管理分配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断增加。婚姻家庭关系中更加值得关注的群体就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家庭关系不和谐会给他们的生活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不断转移,大量农民工涌进城市,夫妻双方迫于生计奔波于全国各地,导致长期分居两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尽抚养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合法权益,对于制裁故意拖延不离婚且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