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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如何确定的?

来源:婚姻法实务 发布时间:2016-12-05 阅读:
摘要: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或子女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法院判决如何抚养子女。

  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或子女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法院判决如何抚养子女。如果双方都希望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知道法院就抚养权问题进行裁决的以下规则:

  一、核心原则:从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法院处理一切子女抚养问题的核心原则,法院应当将子女判给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

  二、一般规则: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遵循以下规则:

  (一)从子女年龄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处于此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子女的意见是法院重点考虑的因素。

  (二)从父母双方身体健康条件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

  2、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不会将子女交由其抚养;

  (三)子女以往的生活状态

  1、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一般维持现状。例如男方经常出差,女方长期照顾子女较多,法院可以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

  2、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现在的学习状况、学校位置、生活便利性等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法院通常会维持现状。

  三、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准备证据

  (一)从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提供有力与自己的证据,如:

  1、收入、住房等经济条件;

  2、受教育程度、性格修养等软实力方面;

  3、一方是否具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是否在道德方面不适宜抚养子女;

  4、一方的身体条件是否能够胜任子女抚养;

  5、一方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时间等;

  6、一方的父母是否可以帮助照顾子女,父母的资助是否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二)从给孩子提供的生活环境方面,以及孩子的现状方面考虑

  1、自己的住房距离学校较近,学区较好;

  2、如果孩子判给己方,孩子目前的生活、上学等现状不会改变;

  3、十周岁(接近十周岁也可以考虑)子女的意见;

  4、自己可以给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其他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