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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协议长时间未履行会丧失抚养权?

来源:广州律师王幼柏 发布时间:2016-12-05 阅读:
摘要: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介绍

何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子女乐乐(化名)归李女士抚养,何先生按月支付抚养3000元整。离婚后,李女士便独自去了外地,将儿子乐乐丢给了何先生及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期间从未过问或看望过乐乐。何先生为此也没有按离婚协议向李女士支付抚养费。2011年底,李女士突然回到北京,并来到何先生父母家要把乐乐接走。已经和孩子建立深厚感情的何先生及孩子的爷爷奶奶当然不同意,将李女士起诉到了朝阳区法院要求将乐乐的抚养权判归何先生,由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本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李女士却无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拒绝抚养孩子长达3年多,足以说明其是个毫无责任心的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本应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其行为已从根本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何先生因此也无必要再向其支付抚养费。同时,何先生在离婚后一直在孩子爷爷奶奶的帮助下抚养乐乐,乐乐现在的生活幸福,加之何先生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李女士,故乐乐归何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审理结果

最终,朝阳法院改变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孩子归何先生抚养,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