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多数是女方)以为: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登记男方一个人名下,房产肯定与我无关,离婚时我什么也分不到。
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
不是
不是
实际上,男方婚前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是按照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分两种情况。
即使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房屋出租,租金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可以要求分割租金。
房屋系婚前购买,并且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还贷都是我一个还,女方没有参与,房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女方不能参与分割。
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看来,女方不仅可以分割以及还贷的部分,还可以分割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呢!
下面我就来教教大家如何计算还贷及对应的增值以及女方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升值率=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300/(58+8+3)=434%
还贷与对应的增值=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20*434%=86.8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不能绝对按照第二步计算结果的50%确定补偿数额,结合婚姻中过错程度等由法官自由裁量,公平合理分配,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补偿款=还贷与对应的增值乘以分割比例=86.8*60%=52.08万元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
好像有点不公平哦?!
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现在,你会算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