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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补贴,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作者: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3 阅读:
摘要:原、被告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补贴款。现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陈述】

  2010年5月25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案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承担,被告每月补贴原告人民币2000元至2018年年底。双方离婚后,原告按约每月偿还银行贷款,但被告未按约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2013年6月,原告将该房屋银行剩余贷款全额还清,并要求被告一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自始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现已将该房屋银行剩余贷款付清,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故要求变更原合同,将被告分期支付的补贴款变更为一次性支付。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人为原告一人;2、要求变更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补贴款的支付方式,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补贴款20.8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付款利息7209.5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份。以证实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事实。

  2、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负担,被告每月补贴原告2000元至2018年年底的事实。

  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及还款、扣息凭证各一份。以证实系争房屋贷款本金20万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已结清全部本息的事实。

【被告答辩】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补贴款。现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10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补贴款共计20.8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徐某某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扈某某已将系争房屋剩余贷款全部付清,如继续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补贴款的支付方式履行,显然对原告不利亦不公平,现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变更支付方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补贴款亦在情理之中,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补贴款起算日期应自2010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止为适宜。被告徐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扈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协助原告扈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扈某某补贴款人民币206000元。